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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罪名及范围认定标准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lscqzs.com/   时间:2015-04-11 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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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罪名及范围认定标准 (民国83年10月08日公发布) 1一左列各款犯罪,依被害人数或金额,列为经济犯罪: (一)冒贷诈欺、投资诈欺、破产诈欺;利用国贸、海运、恶性倒闭、票 据、保险、诉讼诈欺及其它重大诈欺犯罪。 (二)公务侵占或业务侵占罪。 (三)重利罪。 (四)其它违反经济管制法令之犯罪。 前项各款所列犯罪,其被害人数或金额认定标准,依各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检察署辖区之社会经济情况不同,区分如下: (一)台湾台北、板桥、台中、台南、高雄、基隆、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检察署被害人数五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额新 台币二千万元以上者。 (二)前款以外之地方法院检察署被害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额新台币 一千万元以上者。 2二左列各款犯罪,侵害法益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者,列为经济犯罪: (一)走私进口及走私出口案件。 (二)违反税捐稽征法或其它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申请退税案件。 (三)伪造、变造货币案件。 (四)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案件。 (五)违法制造、贩卖私烟、私酒案件。 (六)违反管理外汇条例案件。 (七)违反银行法案件。 3三左列各款犯罪,斟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足以危害社会经济利益者, 列为经济犯罪: (一)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 (二)违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三)违反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案件。 (四)违反国外期货交易法案件。 (五)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案件。 (六)其它使用不正当方法,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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