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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像节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数额
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像节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数额
来源:
昆山律师
网址:
http://www.lscqzs.com/
时间:2016-12-30 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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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像节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数额 (民国88年06月24日修正) 一核验许可 (一)一般个人 1图书、有声出版品共四十册(片),每种一册(套、片),如仅 进入一套其总数超过四十册(片)者,不在此限。 2录像节目十卷(片),每种一卷(套、片),如仅进入一套其总 数超过十卷(片)者,不在此限。内容属电影者,以三种为限。 (二)大众传播机构、团体、学者专家进入图书、有声出版品共一百册( 片),每种一册(片),如仅进入一套其总数超过一百册(片)者 ,不在此限。 (三)前二款出版品属自然科学类、应用科学类或美术类者,总数不限, 惟每种限一册(套、片)。 (四)政府机关、大专院校、学术机构进入图书、有声出版品,总数不限 ,惟每种限二册(套、片)。 (五)报纸、杂志进入之方式及数额: 报纸、杂志份(册)数之认定以发行之刊期为准。 1随身携入: (1)报纸五份,一种一份。但因业务需要得酌予放宽。 (2)杂志二十册,一种一册。 2邮寄、货运或其它方式进入: (1)报纸一份。 (2)杂志一册。 (六)政府机关、大专院校、学术机构、大众传播机构、团体之成员,因 研究或业务需要进入出版品者,得由其所属单位检具证明提出申请 ,其总数不限,惟每人每种限一册(套、份、片)。 (七)政府机关、大专院校或以研究大陆事务为主之机构、团体,进入录 影节目,每种以一卷(片)为限,总数不限。 (八)录像节目带业进入录像节目,总数不限,惟每种以一卷(片)为限 。 二项目申请许可 (一)大众传播机构、团体、学者专家申请进入出版品,总数一百册(份 、片),每种限一册(套、份、片)。如仅进入一套其总数超过一 百册(份、片)者,不在此限。 (二)政府机关、大专院核、学术机构申请进入出版品总数不限,惟每种 限二册(套、份、片)。 (三)政府机关、大专院校或以研究大陆事务为主之机构、团体申请进入 录像节目,总数不限,惟每种以一卷(片)为限。 三已在台湾地区发行之图书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大陆发行者,准由著作权 人每种进入二十册(套)。 四学者专家在大陆地区出版而未在台湾地区发行之图书,准其本人进入 每种一百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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