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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lscqzs.com/   时间:2022-06-09 1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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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那么,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著作保护的保护年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都是属于50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从上述 内容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都是属于50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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