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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来源:
昆山律师
网址:
http://www.lscqzs.com/
时间:2017-01-11 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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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第三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第四条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第五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第六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第七条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第八条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第二章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软件开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二)在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的全部功能模块(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和报表处理功能模块(二)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申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年以上(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第十二条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第十五条为了保护会计核算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第十六条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四)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样本以上(二)-(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第十七条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第十八条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第三章评审工作的组织第十九条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工作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会计电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第二十一条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由三至七名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理论或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二)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1、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二),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评审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2、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三)拟定会计核算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和测试(四)形成评审工作组报告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以集中评审的方式为主。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评审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者停止评审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二)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出的建议修改和必须限期修改的意见,以及开发单位的修改情况、评审工作组对修改内容的审查情况等(三)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评价和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对于评审工作组认为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评审委员会认定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组提交的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进行认真的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要责成评审工作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不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书,对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审批。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二)是否同意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对软件的评价(三)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的功能模块名称(四)会计核算软件的适用范围(五)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通过评审的,应当以正式文件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并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年组织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按照评审先后顺序填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格式见附三)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重新进行评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第四章对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第三十条在中国境外研制开发并广泛应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经过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颁发《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第三十一条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其软件开发研制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将开发研制单位背景情况和会计核算软件简介提交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在我国依法设有办事机构和经销单位(二)软件的屏幕画面提示及打印输出的资料均采用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三)证明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文件第三十三条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交的有关评审资料,均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第三十四条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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