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交通事故 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

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

来源:昆山律师   网址:http://www.lscqzs.com/   时间:2015-03-14 15:03:25

分享到:0
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 (民国85年07月31日修正) 第1条本国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技术合作之审核及处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系指本国公司依左列之方式所为之投资: 一单独或联合出资,或与外国政府、法人或个人共同投资在国外创设新 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在国外事业或对于国外事业股分之购买。 二在国外设置或扩展分公司、工厂及其它营业埸所。 前项对外投资,如系对国外创业投资事业投资者,包括对其投资或参与其 所设或新设之基金委托其经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对外技术合作,系指本国公司供给专门技术、专利权或商标专 用权或著作权与外国政府、法人或个人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 之合作。 第3条对外投资,其出资之种类如左: 一外汇。 二机器设备、配零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 五对外投资所得之净利或其它收益。 六对外技术合作所得之报酬金或其它收益。 七国外有价证券。 前项各款之出资种类,除第四款及第七款外,得按股本一定比例以借贷方 式为之;其比例由经济部定之。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出资经核准后,准予免结汇出口;第一项各款出 资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4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应符合左列规定情形之一: 一可使国内工业获致所需天然资料或零组件者。 二有助于改良地区性贸易失衡或确保产品市埸者。 三有助于引进所需关键性生产或经营管理技术者。 四有助于技术合作,而不影响国防安全及国内产业发展者。 五有助于国际经济合作者。 六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级提升者。 七投资于国外创业投资事业以间接引进技术者。 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如政策上确有需要时,经项目核准者,得不受 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5条对外投资及对外技术合作,以经济部为主管机关。对外投资及对外技术合 作案件,由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审核及处理之。 第6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应向投审会申请核准。但依左列各款之一实行 投资者不在此限: 一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 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汇出外汇作为股 本投资者,得径依有关结汇规定办理。 二以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作为股本投资,其投资金 额在投审会所定金额以下者,得径依有关出口规定办理。 第7条申请核准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对外投资计画书 或对外技术合作契约书、公司执照影本及借贷合约书等有关文件向投审会 申请审核。 依前条但书所为之对外投资,应于实行投资后六个月内填具书表送投审会 备查。 前二项书表格式由投审会定之。 第8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经核准或备查后,如有代训国外投资事业员工必 要者,应报请投审会核准,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国公司对外投资经核准或备查后,得依有关规定办理融资或保险。 第9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案作于实行后,应检具左列有关文件报请投审会 查核: 一对外投资之实行投资证明文件。其已依 第七条第二项报请备查者,免 检具。 二投资事业设立或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投资事业开始营业日期。 四技术合作开始实行日期。 本国公司如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列对外投资损失准备 者,并应于每年度检具投资事业经会计师签证或当地税务机关证明之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及盈余分配表报请投审会查核。 第10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经核准后,于核定之期限内,尚未实行投资或技 术合作者,其核准即行失效。已实行投资而未能依核定之期限内完成投资 计画者,其未完成部份之核准即行失效。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于期限届满前申请投审会核准延展。 第11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经核准后,已开始实行,因故中止时,应报请投 审会撤销之。 对外投资案件经备查后,因故中止时,应报请投审会注销之。 第12条经核准或备查之对外投资案件,于转让其出资后,应即报投审会备查。 第13条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审会得视情形撤销其核准 : 一未依 第九条规定报请查核,经投审会通知仍未依限办理者。 二未依投审会核定事项执行者。 第14条对外投资或技术合作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对其再为对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之 申请,投审会得视情形暂停受理。 一因故中止尚未报经投审会撤销或注销者。 二未依 第九条规定报请查核经投审会通知仍未依限办理者。 三未依投审会核定事项执行而无正当理由者。 第15条经核准或备查之对外技术合作案件,其因投资或技术合作所得各项外汇, 得依管理外汇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16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律师文集works

more

联系我们contact

more

  • 丁正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8913273391
  • 2637435839@qq.com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东路757号隆祺丽景国际C栋805室